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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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林芝,是西藏自治区下辖地级市,古称工布,“林芝”是藏文“尼池”或“娘池”音译而来,藏语意为“娘氏家庭的宝座或太阳的宝座”。位于西藏东南部,雅鲁藏布江中下游,其西部和西南部分别与拉萨市、山南市相连,西连那曲市嘉黎县、东接昌都市,南部部分区域在藏南地区(印度占据)、缅甸国接壤,被称为西藏江南,有世界上最深的峡谷——雅鲁藏布江大峡谷和世界第三深度的峡谷帕隆藏布大峡谷。林芝风景秀丽,很多地带被誉为“西藏江南”,有林芝桃花节,有丰富多彩的南伊沟等。还有被誉为西藏西双版纳的墨脱县和察隅县底部。2012年,林芝实现生产总值72.39亿元,与2011年相比增长12%。林芝平均海拔3100米,幅员面积11.7万平方千米,实际控制7.6万平方千米,总人口20.3万人(2014年)。